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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推動綠色建材應用,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綠色建材使用率
發布時間:2023-08-10 瀏覽次數:769次 來源:

        8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公布《湖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文件明確,綠色建筑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并執行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制度。

        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基本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執行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執行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引導房地產項目執行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推行更高的綠色建筑標準。鼓勵農村新建住宅參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文件明確,推動綠色建材應用,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綠色建材使用率。推進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建筑垃圾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8月28日。

 

湖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動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規范綠色建筑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


        第三條【總體要求】  綠色建筑發展堅持以人為本、低碳發展,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因地制宜、統籌兼顧。


        第四條【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建立綠色建筑工作協調機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


        綠色建筑發展目標納入省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和節能工作考核體系。


        第五條【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資金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資金,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綠色建筑。


        第七條【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綠色建筑宣傳活動,普及綠色建筑相關知識,推動形成崇尚綠色生活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八條【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保障措施、總體布局、重點發展區域、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綠色建造方式和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等內容,并確定節能減排的目標和路徑。


        第九條【綠色建筑等級】  綠色建筑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并執行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制度。


        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基本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執行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執行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引導房地產項目執行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推行更高的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農村新建住宅參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條【綠色建筑規?;l展】  城市新區、功能園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環保理念進行規劃設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綠色建筑集中示范,推動創建綠色社區、綠色城鎮,促進綠色建筑規?;?、集約化發展。


        第十一條【標準體系建設】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組織編制和完善綠色建筑地方標準,建設綠色建筑標準體系。


        探索將碳排放相關指標納入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加快優化建筑用能結構,逐步推動建筑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


        第十二條【綠色建造方式】  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推行下列綠色建筑技術:


        (一)高性能外墻保溫、門窗和建筑遮陽技術;


        (二)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三)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術;

       
        (四)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


        (五)一體化裝修技術;


        (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


        (七)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術;


        (八)智能建造、裝配式建造技術;


        (九)其他綠色建筑技術。


        第十三條【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用一種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應與建筑項目同期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鼓勵既有建筑改造時選用可再生能源系統。


        第十四條【綠色建材與資源循環利用】  推動綠色建材應用,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綠色建材使用率。推進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建筑垃圾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裝配式建筑要求,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六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的城鎮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立項審查時,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和裝配式建筑要求納入審查范圍。


        第十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體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綠色建筑發展水平,加快建造方式轉變,推進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綠色建筑信息平臺,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綠色建筑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加強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綠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要求,將綠色建筑相關建設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并督促建設工程各參建主體予以落實。


        對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和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申報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申請綠色建筑標識認定。


        第十九條【設計單位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要求,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在綠色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出具綠色建筑工程驗收評價意見。


        第二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制定并嚴格落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的施工方案,確保施工質量,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前出具綠色建筑工程驗收自評報告。鼓勵施工單位優先選用獲得綠色建材認證標識的建材產品。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編制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前出具綠色建筑工程驗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檢測機構要求】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實施綠色建筑專項檢測工作,出具包含能效評估結果在內的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竣工驗收要求】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筑專項內容進行查驗。建設工程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⒐を炇蘸髴攲⑾嚓P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商品房,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等相關信息在銷售現場公布,并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四章  運行與改造  


        第二十六條【綠色建筑信息提供】  新建綠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提供綠色建筑等級、關鍵技術指標和相關設施設備、材料的保修單位、保修范圍、保修期,以及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相關設施設備的品牌、型號及維護要求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運行維護責任主體】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障綠色建筑正常運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維護和保養的,應當在服務合同中載明符合綠色建筑運行要求的服務內容。


        第二十八條【運行維護要求】  綠色建筑的運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給排水、電氣、燃氣、可再生能源、消防設施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能、節水、碳排放量等指標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質量等環境指標達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


        (六)綠地完整,植被完好;


        (七)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綠色建筑運行維護要求。

       
        第二十九條【運行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的監督管理,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公布相關情況。


        對新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應當組織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推進建筑節能檢測與能效測評能力建設,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試點。


        第三十條【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有計劃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大型建筑率先實施綠色化改造。鼓勵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城市更新,有序推動既有居住建筑綠色化改造。鼓勵應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推動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對既有高能耗公共建筑實施綠色化改造,提升能效水平。


  第五章  促進與激勵  


        第三十一條【資金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綠色建筑發展實際,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重點用于下列工作:


        (一)綠色建筑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和標準制定;


        (二)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綠色建材產品認證;


        (三)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近零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等示范;


        (四)綠色建筑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等宣傳培訓、人才培養和公共信息服務;


        (五)其他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技術創新】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開展綠色建筑技術創新,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鼓勵開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的試點示范。


        第三十三條【激勵措施】  對研發綠色建筑技術、產品材料和建設、購買星級綠色建筑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扶持:


        (一)符合條件的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研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筑和星級綠色建筑,采用外墻外保溫增加的建筑面積,按照本省規定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符合綠色建筑產業信貸條件的項目及其借款人,享受項目融資、流動資金貸款、綠色建筑保險、綠色建筑按揭貸款等金融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買星級綠色建筑標準的商品住宅,在其計算的可貸額度基礎上,按綠色建筑星級逐級上浮5%;


        (四)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熱水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五)星級綠色建筑、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項目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評優及相關示范工程評選中優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指引性規定】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行政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應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筑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審查機構一年以內不得從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檢測機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其他機構責任】  違反本條例關于綠色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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